党委组织部(党校)一次性告知制度
为强化部门内部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,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,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担当作为精神,端正服务态度,为基层和师生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通过来访、来电、来信(函)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事事宜时,经办人员应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、时限、程序、所需有关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的制度。
二、本制度适用于党委组织部(党校)全体工作人员。
三、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、热情服务、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。
四、办事人在备齐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时,经办人员应及时审核为其办理有关手续,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,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,办事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完整后,经办人应及时予以办理。
五、经办人在接待过程中,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,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,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;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,应主动协调或引导。
六、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(党校)负责解释。